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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2024年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尊敬的缴费人: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2024年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期限

2024年1月1日至2月18日。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本单位参保职工当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的申报期为每年1月1日至2月15日。期限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申报期顺延至休假日的次日。

二、申报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参保企业(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需申报2023年底前仍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的年度缴费工资。

三、申报路径

缴费人可通过宁波市电子税务局、宁波税务APP、社保费征收管理客户端等渠道办理年度工资申报。参保职工人数200(含)人以上的用人单位须使用社保费征收管理客户端办理。通过“社保医保参保一件事联办”办理参保登记的,可按原渠道申报年度缴费工资。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20日

标签: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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